杨成林,男,汉族,1964年生,东川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2009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向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指控:2005年5月至2008年3月任东川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先后非法收受周清云、吴培洪、张启东、马云等所送人民币1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张振宇律师从案件证据、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方面,提出对被告人杨成林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嵩明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张振宇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杨成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作为被告人杨成林的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予采纳。
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林犯受贿罪,除周清云行贿金额认定不准确外,均不持异议,现提出以下四点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重视和采纳。
第一,关于收受周清云贿赂金额的认定。
起诉书指控: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杨成林在犯罪嫌疑人周清云在昆明市东川区茂麓村委会投资建厂进行矿产开采的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清云谋取利益,收受周清云送给的人民币2.5万元。
该指控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即被告人杨成林的供述、周清云的陈述和交代、普家林的证人证言。
首先,我们来看看被告人杨成林的供述。
2009年4月9日,被告人杨成林在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谈话室接受检察人员调查时,即交代:“2007年春节,云珠矿产品公司的老板周清云在东川区国土资源局门口给我5000元人民币,钱是用牛皮信封装着的”。
之后,在2009年4月10日的调查、同日的讯问、同日被告人杨成林自己书写的“关于在国土资源局任职期间收受相关公司相关钱物的情况”以及2009年6月2日的综合讯问中,被告人杨成林均一致交代,周清云所送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时间是2007年春节。
其次,我们来看周清云的交代。
周清云2009年3月27日以及3月28日被调查中陈述:
1、2006年春节前送了杨成林1万元人民币和一件自供茅台酒(606元一件);
2、2007年春节前送杨成林2万元人民币;
而在2009年6月2日的被讯问中,其交代:
1、2006年的中秋节前送了杨成林2万元人民币;
2、2007年的春节前,送了杨成林1万元人民币。
在周清云这个行贿当事人的陈述和交代中,出现了矛盾,不仅送钱的金额颠倒了,而且在送钱的时间上出现了春节变为中秋节的说法。
最后,我们来看看普家林的证言。
普家林在2009年5月26日接受检察人员调查时,根据信封“那么鼓”以及“回到办事处后那个装有2万元钱的牛皮纸信封也不在了”,进而判断周清云送给杨成林2万元钱,时间是2006年的中秋节。
普家林的说法不足为凭,一是之所以说是2万元钱,是根据其做出纳的经验,看到牛皮纸信封“那么鼓”而推断的,说明其没有亲眼见到牛皮纸信封里装的是什么,具体有多少;二是既然周清云把牛皮纸信封装在了自己西装左边的内包里,普家林是怎么知道牛皮纸信封“也不在了”的呢?
从以上言词证据不难看出,周清云的陈述和交代充满矛盾,普家林的陈述不仅与周清云的陈述和交待矛盾而且完全系推断、估计,而被告人杨成林的供述始终一致,起诉书以存疑的证据为依据,采用折中的加减,即周清云说3万,普家林说2万,你杨成林说5000,那么就加上你的5000,减去周清云的1万,2.5万就是你杨成林受贿的金额。
如此认定案件事实,其荒谬不值一驳,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请法庭采信被告人杨成林的供述。
第二,关于被告人杨成林主观恶性的认定。
被告人杨成林收受张启东所送10万元人民币,是本案中最为巨大的一笔,就该笔受贿本辩护人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况:一是张启东送给杨成林10万元人民币,是发生在杨成林将被调到卫生局期间的2008年春节,张启东在接受检察人员调查时说:“我告诉杨成林不要去卫生局,因为东川区准备建一个大型的医院,东川经济并不好,建这种大医院要花很多钱,如果杨成林到了卫生局肯定要摊上这件事,卫生局那边的工作并不好做。”二是张启东看重杨成林的能力,在接受检察人员调查时说:“我和杨成林说让杨成林来金水投资公司任副总,付给杨成林年薪50万元人民币”,为此,杨成林2008年3月辞去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6月到金水投资公司上任;三是,杨成林到金水投资公司任副总后,张启东在豪爽地给杨成林新购买配备了一辆40多万元的丰田越野车的情况下,以经济下滑为由,将杨成林的年薪从50万,减到了每月9000元加30万元年薪,即40万零8千元。以上三点说明,实际上,张启东已经把先前送给杨成林的10万元算在50万的年薪里了,换句话说,杨成林收受10万元构成受贿罪不是问题,问题是张启东行贿的目的其实是为了把杨成林吸引进金水投资公司,并且以商人的方式借故将行贿款算进年薪,变相收了回来。这样的结果说明杨成林受贿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观恶性较浅。
其他收受款项也是在春节礼尚往来中发生的,其主观恶性同样不深,请法庭予以考虑。
第三,关于被告人杨成林自首情节的认定。
通过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我们看到被告人杨成林于2009年4月9日,接受检察人员的调查时即交代了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2009年4月10日才被刑事拘留。
需要强调的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本辩护人已当庭举证,证明检察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仅仅是周清云于2009年3月27日、28日所陈述的有关事实,其余事实检察机关并不掌握线索,均系被告人杨成林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向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后认定的事实。
可以明确,被告人杨成林是在检察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并且,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除收受周清云贿赂检察机关掌握线索以外,其余共计13万元的受贿事实,即收受吴培洪2万元、张启东10万元、马云1万元,均不是检察机关掌握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皆是被告人杨成林主动交代。杨成林的交代无疑将使其受到刑事处罚,这一点作为一名副处级干部的杨成林是明知的,因此,杨成林的行为即是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杨成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与“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完全是一致的。
第四,关于轻判被告人杨成林的建议。
由于被告人杨成林受贿金额不大,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加之其已经真诚悔罪,并退还了全部赃款,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成林适用缓刑。
辩护人一贯认为轻判真诚悔罪的被告人有三个有利于:
第一、有利于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方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惩罚只是手段,使其重新做人才是目的。根据本案被告人杨成林自首的具体情节,以及真诚悔罪退还全部赃款的事实,其并非不严惩不足以改造之人,给其出路,使其能尽早的为社会服务,并不违背法制精神。
第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本辩护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判例在一个地区将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其影响既作用于执法者又作用于犯罪分子。结合本案来说,由于被告人杨成林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身份,其判决在东川区将成为极有影响的案例,如果量刑不当,极有可能成为反例,致使犯罪分子宁肯负隅顽抗,既不交代犯罪事实,更不退赃。这样,势必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而如果量刑恰当,则“杨成林判例”将成为犯罪分子的明智之选。这样,可高效率、低成本地打击犯罪。
第三、有利于给无情的法律在执行中注入人性化的基因。
通过判决,使人们看到,并非因为犯罪,被告人就一无是处;看到组织的知人善用并没有错;看到党的教育培养所起的作用被认可。这样,使被惩罚者对法律心悦诚服,对未来、对社会充满信心。
综上所述,请法庭对被告人杨成林适用缓刑。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张振宇律师
20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