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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时利集团董事长李镇桂向原云南省副省长李嘉廷行贿罪

 

 

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做为被告人李镇桂的辩护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针对起诉指控及公诉人的发言,提出以下辩护,请法庭采纳。

在发表辩护意见以前,请法庭注意本案证据采集的一个问题,即:被告李镇桂是于20011213日被刑事拘留的。这说明其立案时间,因此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李镇桂供述的采用及其他证据的收集才可能是由司法机关依法取得,而在此之前的所谓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均不是依法取得,故请法庭给予重视。

一、被告人李镇桂想认识李嘉廷的动机不是犯罪故意,而李嘉廷想见李镇桂确有谋利的故意。

经法庭调查,我们已清楚,李镇桂做为一名投资者或是一名商人到云南投资或经商想认识领导的想法是很正常的,想得到一些关照的想法也没有问题—我们的电视报纸报道的中央领导、各级领导接见,会见各种投资者、商人,并承诺给予优惠条件的不是很多吗?!建立领导的投资者的关系裨上就是各地,也是我们云南省对外招商引资的一个重要条件,所以说李镇桂想认识李嘉廷,并想得到其的关照实在不是问题。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是:李嘉廷因为想找人借钱而同意见李镇桂,而第一次见面就提出了借钱200万元的要求,并得到满足。是谁在为谁谋利,谁有这样的主观故意,动机不是很清楚了吗?!而恰恰是从第一次开始,李镇桂就成了被李嘉廷利用的摇钱树,一共以借的名义搞了李镇桂1350万元之巨额款项。在这样客观结果的情况下,李镇桂不是成了权力的受害者了吗?!

综上,我们清楚的看到:本案缺少被告李镇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李嘉廷行贿的主观故意。

二、本案不存在李嘉廷利用职务便利为被告人李镇桂谋利的客观结果。

本案经法庭调查证实:1999年云南省烟叶公司烟叶严重积压,涉及银行贷款20亿被占用,99年一年亏损就达1个亿人民币。在此情况下,为了扭亏为盈,经云南省烟草公司批准,省烟叶公司决定推销陈烟叶60万担,并决定了每担的促销费,其中对质量有问题的烟叶促销费定为每担300元人民币。至2001年促销完成,省烟叶公司止亏为盈,其中涉及到被告李镇桂的促销部份及收取的促销费被起诉指控为李嘉廷利用职务便利为李镇桂谋取利益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1、促销烟叶的对象,谁来促销不是李嘉廷关照后确定的。没有证据。

2、李镇桂向成都烟厂、什邡烟厂联系促销,而由烟叶公司与两烟厂直接发生关系是客观事实及专卖规定的需要,不能推断出李镇桂没有促销,而不能获取促销费的结论。

3、李镇桂获取的促销费中包含了李嘉廷向其借款1350成元的部份。这一事实说明李镇桂的合理收入被李嘉廷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胡启鹏剥夺而转变为抵冲向李镇桂的借款,可见最大的利益获得者是李李嘉廷而不是李镇桂,否则李镇桂赚的更多。

4、李镇桂在收取促销费时的财务手续实在是我省烟草交易中的惯例,不能由此指挥认定为获取非利益的证据。

综上,我们看到:本宁不存在李嘉廷利用职务使得为李镇桂谋利的事实和证据,反而证明李嘉廷通过李镇桂的促销经营活动获取利益的事实。

三、本案被告人李镇桂因为李嘉廷出国而两次送钱的数额确定及不宜以行贿罪定性的意见。

李镇桂给李嘉廷送钱的次数是两次,这没异议。然而其中一次是一万美元还是一万港元出了问题。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镇桂的供述与评价胡启鹏的证言相吻合,我想这应该是事实,但考虑到李嘉廷案已二审判决生效,而对其收受的是一万美元的认定按照司法解释应怎么办?只有请全文庭公正认定了。然本案的情况是即便李镇桂不送钱给李嘉廷,李嘉廷对李镇桂也是感激的。因为李镇桂的借款满足了徐福英向李嘉廷的要求,还因为在中纪委开始查徐福英350万借款而可能使李嘉廷早暴露之时,由于李镇桂的借款,使李嘉廷没有被查。所以本神机妙算有无李镇桂两次送钱都不影响李嘉廷把他镇桂当作自己的摇钱树而利用的事实。

四、本案的特殊性及辩护要求。

本案是因李嘉廷案而引发的,本案被告人李镇桂又是因与李嘉廷的关系而坐上被告席的,这对李镇桂来说实出意外,而李嘉廷案已审结,该案中所涉与李镇桂有关部份也已认定生效,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冲突,李嘉廷案已认定的,而经过本案审理事实、证据都不是那么回事怎么办?比如:李嘉廷案认定李镇桂送的是一万美元,而本案审理查明的是一万港币,相差七倍,是实事求是的认定呢?!还是根据上一案的“需要”认定,我想这无疑对我们的法庭、法律都是一种检验。

审判长、审判员:

综上辩护,考虑到本案被告李镇桂即使是无罪的,但结果与李嘉廷案的关联性的非法律因素而不可能对李镇桂的无罪认定,辩护人只有请法庭考虑对被告人李镇桂免除刑事处罚。谢谢!

 

被告李镇桂的辩护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军

200372

 

李镇桂,男,香港金时利集团董事长,因涉嫌行贿罪于200112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逮捕。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513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称被告人李镇桂为了谋求其在云南的事业发展,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原云南省副省长李嘉廷。1996年至2000年,李镇桂应李嘉廷要求,先后借给徐福英人民币1350元。1997年因知李嘉廷要出国送了10000美元。1999年,李嘉廷在得知徐福英无力偿还借款时,授意原云南省烟草公司经理胡启鹏利用云南省烟叶公司销售积压烟叶的机会,帮助李镇桂促销了烟叶105000担,并利用职务便利为李镇桂提高烟叶促销价,使李镇桂获得不当利益3150万元。20006月,李镇桂再送李嘉廷美元1000元。

马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李镇桂的辩护人,认为:李镇桂想认识李嘉廷的动机不是犯罪故意,而李嘉廷想见李镇桂确有谋利的故意;李镇桂送钱给李嘉廷这一事实与本案的烟叶促销及所得的促销费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150万元系李镇桂促销烟叶的正当利益,指控李镇桂非法获利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李嘉廷利用职务便利为李镇桂谋利的结果;李镇桂送钱给李嘉廷的数额不确定而不宜以行贿定罪;建议法庭对李镇桂免予刑事处罚。

2003718日法院判决李镇桂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1213日至20051212日止)。对李镇桂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予以追缴。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15日    点击数: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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