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原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党委书记敖成璧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敖成璧,男,原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党委书记、局长。2006121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20061227日被逮捕。

2007713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敖成璧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案被告人涉有原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原富源县煤炭工业局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原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后所分局局长。指控称敖成璧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昌源”、“金晶”二煤矿的建井申请中,对不符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未尽注意义务,随意行使权力,违法、违规批准二煤矿的建井申请,在二煤矿的建设、生产过程中,未尽监督、检查义务。同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务达人民币70600元。

马律师受该案第一被告人敖成璧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提出相应辩护意见:其一,认为敖成璧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是,造成11.25矿难的原因是多重的,客观上煤矿安全管理确实存在“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情况,矿难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有采矿的存在。敖成璧担任领导职务以来,一直重视抓安全、促发展,并投入上千万建立云南首家煤炭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了全县地方煤炭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敖成璧并没有放任、间接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职权范围行使权利的主观故意,相反却有大量证据证明敖成璧是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其二,关于受贿罪,敖成璧除了正常履行职务外,没有为送钱者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另外敖成璧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客观行为,更多的送前者是出于一种感谢。另外指控敖成璧收受的贿赂款数额应该扣除其上交局纪委的6万多元,故请求法院对敖成璧以受贿罪减轻在缓刑以下处刑。

法院判决敖成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人:

  作为被告人敖成璧的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重视并采纳。

一、关于被告人敖成璧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

111.25矿难的发生的主要原因(除了国务院工作组的结论以外,我认为以下的原因不能不予考虑)。①大自然对人类索取的一种报复——砍伐——河流干涸、山体滑坡、泥石流、气候变化、沙漠化、石漠化——石油开采——井喷、地陷、采石、采矿、采煤,乱捕、滥杀都会受到报复。而对人类来说,有索取必然有付出、有代价,这是一条人类面对的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11.25矿难仍然逃避不了这一规律。②人类在向自然索取财富时的一种无效、无奈及人类自己错误而导致的受惩罚的结果,这一点在富源煤矿业主无视规律、无视法律、无视管理、监督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等,扩大、加大了这种索取过程中的付出,代价惨重啊!

综上,我们无法看到原因中有敖成璧滥用职权导致矿难发生的因素。

2、被告人敖成璧没有滥用职权的间接主观故意,也无滥用职权的客观行为,因此,敖成璧不应该对11.25矿难事故承担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法庭调查已证实,2004年到2006年,由于我国、我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全国范围内结构性的对能源、资源消耗需求的增量。云南省向国家电网保证供电及西电东送的任务加重,以致出现产电大省限电的情况,面对这样的压力,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各级政府下决心保证国家用电、保证国家经济规划的执行(有很多是牺牲本省本地利益的情况下去完成的,这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优势——全国一盘棋——宏观调控),省、市、县政府做出了一些决策、调整,包括煤矿的置换等其指导思想,出发点都是正确的、无可非议的。

在贯彻、落实各级政府保煤、保电、不拖后腿的任务中,产煤第一线的煤炭局长敖成璧在局务会上说“无证的办证、没有设计的设计、边设计边干……”,是为了完成任务的一种宣誓(人在陈地在、人在大提在——大干快上、有条件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一种决心、措施的反映,而绝不是其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的反映——无证的办证,对呀?没有设计的设计,也对呀!边设计边干——积极说,全对;消积说,对一半。

滥用职权罪作为一种间接主观故意的犯罪,首先要具备的是被告人要有一种放任的、间接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职权范围行使权力的主观故意,而这种主观故意又应具备客观方面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从而造成或导致重大损失的后果。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客观后果三者应该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然而本案恰恰缺少这样的事实。更明显的是,本案的证据表明:被告人敖成璧200439日在会议上的讲话内容扣上“滥用职权”的性质,作为2年半以后的11.25矿难事故的责任追究,就使人难以理解和接受了——其因果关系是什么?关联性是什么?所以辩护人只能请法庭充分考虑:①没有滥用职权的矿难,因为要处理事故,就要找一个滥用职权一并处理;②有滥用职权的现象而未发生矿难结果,等以后有了结果再来联系追究;③由滥用职权直接引起导致的矿难结果。这是必须要追究处理的。

经过法庭审理,我们看到:对200611.25昌源煤矿在被关闭、置换、领取采矿证后又被责令停建关闭后的第三天发生的特重大矿难事故中,敖成璧是以什么方式、实施了什么样的滥用职权的客观行为,从而造成或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的证据和事实是完全缺失的,即根本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和事实,相反证实敖成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管理的事实和证据却大量在案。

综上所述,只能说明煤矿安全管理确实存在“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情况,确实存在到现在为止我们仍然没有办法从根本上根治煤炭矿难事故,就象我们根本不能根治泥石流、山体滑坡、沙漠化、沙尘暴一样,人类不可能战胜自然,不采煤、不采矿绝对不会有矿难。所以人类只能与自然和谐共处。本案同时还说明,不管是谁,只要坐在煤炭局长的位子上,你就要高度警惕、努力工作,而一旦发生矿难,你就要承担责任,这是因为煤炭局长这把交椅责任重大、风险高,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我们希望是恰当的、公正的、客观的,而不应该是不公正的、不恰当的,更不应出现去承担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敖成璧收受贿赂的辩护意见。

首先表示对起诉书就敖成璧的此罪指控的定性、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客观、公正的指明被告人敖成璧在受贿罪的问题上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罪的意见表示支持。

然而根据法庭审理的情况及事实证据的指向,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1、敖成璧受贿过程中的主观状态与法定主观要件的区别,证明敖成璧的主观恶性的不具备。

我们看到,几乎所有的受贿指控经法庭调查证明敖成璧主观上根本不具有收受他人钱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故意——不管是决定骨干矿井建设,还是给予财政补贴的矿井确定的过程中,敖成璧除了正常履行职务外,没有为哪一家煤矿或哪一位送钱者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这一区别是应给予轻罚的考虑的。

2、敖成璧在收取贿赂的前后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客观行为,证据表明几乎所有的行贿人对敖成璧的感谢都是处于本人主观的愿望,而不是敖成璧利用职务便利的一种回报。这里我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目前我们的社会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即中国人礼仪感恩方式、内容的变化:①由于生产经济的发展,物质条件的改变,礼仪感恩由一种精神为主向物质、金钱为主的方式、内容转化发展——过去的“千里送鹅毛、礼轻人义重”的传统改变被摒弃了。“不信就试试”参加婚庆送个被面、水壶不行了,红包越来越大;就连中央、国家奖励先进,一个奖状、一面锦旗也不行了,几十万、几百万的奖,上行下效,民间也学会了。整个社会的礼仪传统改变,不能不考虑这种环境影响因素的存在。②人们感恩的范围扩大了,家里有亲人生病,到医院被医生高超的医术治好了、救活了,感恩、感谢、请客、送红包;该子考上名牌中学、大学,对老师感恩请客、送红包,反正只要是自己想干的事干成了,自己想要的实现了,感恩、感谢、送红包、表达心愿(这和到庙里烧香一样——红包、香火钱越来越大,求发财、平安),这种不恰当的报恩使大多数人无措。这种现象使公务机关、公务员面临的环境复杂了,怎样从根本上根除就象根治矿难一样,到现在没有太好的办法。

3、案件所涉各煤矿的重点建设性质的确定和财政补贴的得到,不是敖成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谋取的结果——这个方面经法庭调查已证实属煤炭局根据当地煤矿建设及煤炭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通过制定计划确定的,这个结果是有关部门正确、正常履职的结果(绝大多数骨干煤矿并未感恩、感谢也同样享受到了财政补贴的待遇,也充分说明辩护人的观点。)

4、本案指控敖成璧收受贿赂的数额应该扣除其已上交局纪委的6万多元。起诉指控被告人敖成璧受贿十四笔共十三万元,对此我们在会见敖成璧对其反映原向侦查人员表述过交局纪委的钱与本案指控的受贿款无关(200721日)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在庭审中敖成璧已明确供述13万的款项确有上缴的情节,辩护人认为不能仅凭被告人一次供述就来确定敖成璧的受贿数额,在庭审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已缴局纪委的6万多元款项属受贿的其他款项,也不能证明不是敖成璧收受的13万元中的部分款项,依法就应予在起诉指控的数额中扣除。根据法庭调查,敖成璧收受13万元中的6万多元已上缴,故本案只应认定受贿数额为6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敖成璧收受贿赂6万元的行为主要是违反了公务员职务的廉洁性,收受了与职务履行有关的当事人的送礼的情节。综合考虑,其属自首,且行为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害后果等因素,辩护人明确向法庭请求对被告人敖成璧以受贿罪减轻在缓刑以下处刑。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此案具有一定特殊性,辩护人建议判决时应考虑其结果应起到向国家、社会、矿难受害人有交代,能使相关领导放下包袱大胆开展工作,实现对涉案人员客观、公正、恰当、实事求是的处理结果。谢谢!

此 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军

        二00七年八月二日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上诉人敖成璧的辩护人,根据一审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针对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07)麒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发表以下二审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重视并采纳。

一、关于被告人敖成璧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敖成璧没有滥用职权的间接主观故意,也无滥用职权的客观行为,因此,敖成璧不应该对11.25矿难事故承担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滥用职权罪作为一种间接主观故意的犯罪,首先要具备的是被告人要有一种放任的、间接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职权范围行使权力的主观故意,而这种主观故意又应具备客观方面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从而造成或导致重大损失的后果。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客观后果三者应该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然而本案恰恰缺少这样的事实。更明显的是,本案的证据表明:被告人敖成璧200439日在会议上的讲话内容扣上“滥用职权”的性质,作为2年半以后的11.25矿难事故的责任追究,就使人难以理解和接受了——其因果关系是什么?关联性是什么?所以辩护人只能请法庭充分考虑。

经过一审法庭审理,我们看到:对200611.25昌源煤矿在被关闭、置换、领取采矿证后又被责令停建关闭后的第三天发生的特重大矿难事故中,敖成璧是以什么方式、实施了什么样的滥用职权的客观行为,从而造成或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的证据和事实是完全缺失的,即根本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和事实,相反证实敖成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管理的事实和证据却大量在案。故一审判决的证据正好说明辩护人的意见。在这一问题上,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几乎没有一项可以成为犯罪证据:

证据1是上诉人身份证明;

证据24是证明200611.25矿难发生两年前的正常工作情况,不是犯罪预谋和准备阶段,更不是滥用职权;

证据5证明的恰恰是上诉人严格执行职权;

证据6不是上诉人滥用职权的证据;

证据711都不是犯罪证据;

证据12是他人的问题;

证据13不发球证据范畴。

本案同时还说明,不管是谁,只要坐在煤炭局长的位子上,就要高度警惕、努力工作,而一旦发生矿难,就要承担责任,这是因为煤炭局长这把交椅责任重大、风险高,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我们希望是恰当的、公正的、客观的,而不应该是不公正的、不恰当的,更不应出现去承担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敖成璧收受贿赂的辩护意见。

首先表示对一审判决就敖成璧的此罪指控的定性、基本事实不持异议。

然而根据一审法庭审理的情况及事实证据的指向,针对一审判决,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敖成璧受贿过程中的主观状态与法定主观要件的区别,证明敖成璧的主观恶性的不具备。

我们看到,几乎所有的受贿指控经法庭调查证明敖成璧主观上根本不具有收受他人钱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故意——不管是决定骨干矿井建设,还是给予财政补贴的矿井确定的过程中,敖成璧除了正常履行职务外,没有为哪一家煤矿或哪一位送钱者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这一区别二审法院应给予轻罚的考虑。

1、敖成璧在收取贿赂的前后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客观行为,证据表明几乎所有的行贿人对敖成璧的感谢都是处于本人主观的愿望,而不是敖成璧利用职务便利的一种回报。

2、案件所涉各煤矿的重点建设性质的确定和财政补贴的得到,不是敖成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谋取的结果——这个方面经一审法庭调查已证实属煤炭局根据当地煤矿建设及煤炭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通过制定计划确定的,这个结果是有关部门正确、正常履职的结果。

 

综上所述,被告人敖成璧收受贿赂6万元的行为主要是违反了公务员职务的廉洁性,收受了与职务履行有关的当事人的送礼的情节。综合考虑,其属自首,且行为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害后果等因素,辩护人明确向二审法院请求对被告人敖成璧在缓刑以下处刑。

审判长、审判员:此案具有一定特殊性,辩护人建议二审判决时应考虑其结果应起到向国家、社会、矿难受害人有交代,能使相关领导放下包袱大胆开展工作,实现对涉案人员客观、公正、恰当、实事求是的处理结果。谢谢!

此 致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军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15日    点击数: 1527      
 
  刑事案例  
  民事案例  
  行政案例  
  非诉讼案例  
     
  动态查询:  
   
     
  地址:中国云南省昆明市书林街书林花园五号楼10层  
  邮政编码:650011  
 

网站:www.zhenxu.com
www.zhenxu.com.cn

 
  电子邮件:zhenxu@zhenxun.com
zhenxu@zhenxun.com.cn
 
  电话:+86-0871-3184701  3135726  
  传真:+86-0871-3104024  
 
地址:中国云南省昆明市书林街书林花园五号楼十层
网址:www.zhenxu.cn  www.zhenxu.com.cn
电子邮件:zhenxu@zhenxu.com.cn www@zhenxu.com.cn
电话:+86-0871-3184701  3135726 传真:+86-0871-3104024 邮政编码:650011
技术支持:云南商企联盟
备案编号:滇ICP备05003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