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文化论坛讲座提纲
——以人为本与法律
——马军
引言:
我国新的《婚姻法》修正后增加了一条基本原则:“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解读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就会的出这样的结果:⑴双方都没有结婚,也就没有配偶,就可以同居,法律不禁止:⑵一方丧偶,一方未婚或双方丧偶就可以同居,法律也不禁止:⑶一方离婚,一方未婚。或双方离婚就可以同居,法律仍不禁止。面对这样的结果引发了诸多社会现象,各种非议不绝。然而,我要说的是在这一条法律原则被明确提出的过程中,法学家们主要考虑的是两点:
1、中国面临进入一个老龄化社会,在未来的十年至二十年的时间里,上世纪五十年代、六十年代出生的人将进入老龄,而对老龄人群权益的保护、矛盾的解决就成了一个法律应该面对的问题。
2、总结老龄人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如何解决家庭生活、财产权利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纠纷和矛盾。比如:过去老人一旦丧偶,要想找个老伴就必需去登记结婚成为配偶才可以同居。这样一来势必产生财产的再分配(遗产继承)的问题,而在当时条件下表现最为突出的是住房问题。老人再婚互有子女、亲属的感情问题、再婚对的起长眠九泉之下的另一位亲人吗?如果以后上面的一位也走了,能不能与下面早走的亲人合葬呢?还有就是如果老人没有一个老伴孤单一人,子女都忙,要工作、上班,连回家吃饭都顾不过来,更谈不上回家照顾老人了。不就有这样一个广告吗?正因为我国在这几年的发展中越来越注意到人的重要性,人的权益实现和保护的必要性,才更多的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把“为人服务”放到了第一位。也才有了“婚姻法”的这条原则,让老人不再婚也能很好的活下去。而这种“活”不用付出什么不必要的代价,也降低了各种矛盾的产生几率。
通过以上一条法律原则的解读,我们看到了在我国的一种以人为本,以人为上的变化,这种变化使我国构建起了一个人和人、人和自然、人和法律的和谐关系….这就是今天我要说的第一个问题——人与法律和谐关系的建立基于和谐社会的基础。
我们在讲创建和谐社会,什么是“和谐”呢?“和谐”二字从字面上看“和”是禾苗旁加一个口字,意思是有饭吃,“谐”是皆即全部,大家都能言,能说话。“和谐”二字就是人人有饭吃、大家都能开口讲话。“和谐”社会就是讲的这样一种现实。
人和人和谐关系的建立、规范、调整是法律。
人和自然和谐关系的形成、规范、调整是自然的法则及法律;
第二个问题:在以人为本的法制时代,我们作为一个中国人应该如何思考、如何适应?
我们作为中国人有相当一部分在观念上、习惯上形成了一种矛盾的表现:过马路,有红、绿灯管,有警察管。红绿灯是代表法律,警察也是代表法律。但红绿等是死管,机械式的,而警察是人,是活管。于是出现了不怕法律,怕警察、怕人。只有红绿灯,没有警察是什么结果?只有警察没有红绿灯又是什么结果?没有红绿灯也没有警察还会是什么结果?虽然说我们的“交法”在制定时最大限度的体现了以人为本,但是…..
即以进行一种理性的思考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对我们来讲就很有必要。
1、作为人对自己的思考!
2、作为中国人对国家的思考!
3、作为世界大家庭一员对世界的思考!
思考的目的是适应!“适者生存”的道理是大家都应明白的。
家庭有序,社会有序,世界有序才能实现人的生活、工作、活动,游玩的目的。